實際工作生活中,很多企業夏季會有對應的 企業福利,比如,防暑降溫費、高溫津貼。我們經常將“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統稱為“高溫費”,很多人認為“高溫津貼”就是“防暑降溫費”,只是叫法不同而已。但事實上,“高溫津貼”≠“防暑降溫費”,二者大有差別,很多人可能錯發/錯領了很多年。高溫津貼屬于企業福利嗎?HR真的了解嗎?
法律定義不同
?高溫津貼:2012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四部委聯合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其中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防暑降溫費:2009年,國家財政部印發《關于企業加強 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其中第一條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企業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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