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國入夏,“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又再次成為大家日常討論的重要話題。可是,“高溫津貼”=“防暑降溫費”嗎?兩者之間到底有啥差別?發了這么多年的“高溫費”你真的發對了嗎,讓我們一起看一看。*文末附:最新2020全國各地高溫津貼標準
實際工作生活中,我們經常將“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統稱為“高溫費”,很多人認為“高溫津貼”就是“防暑降溫費”,只是叫法不同而已。但事實上,“高溫津貼”≠“防暑降溫費”,二者大有差別,很多人可能錯發/錯領了很多年。
法律定義不同
高溫津貼
2012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四部委聯合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其中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防暑降溫費
2009年,國家財政部印發《關于企業加強 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其中第一條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發放對象和發放條件不同
高溫津貼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明確要求,“高溫津貼”的發放對象和發放條件是: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即,工作環境為室外35℃以上,室內33℃以上的勞動者,并非人人有份,且具有強制性。
防暑降溫費
發放對象是夏季高溫時期的全體職工,屬于 企業福利,企業自愿發放,不具有強制性。
支出科目與性質不同
高溫津貼
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定義,“高溫津貼”屬于崗位津貼,應納入工資總額。其中,第十一條嚴格規定,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屬于有明文規定的一項特殊工資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屬于欠薪違法行為,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因此,作為工資待遇的“高溫津貼”企業可在稅前扣除。但員工個人應和其他工資薪金一同繳納個人所得稅。
防暑降溫費
依據《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的定義,防暑降溫費屬于企業職工福利費??捎嬋敫@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要求,福利費可按規定比例(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計提,企業所得稅可稅前扣除,但員工個人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發放方式不同
高溫津貼
須納入工資總額,必須以貨幣支付,且不得用防暑降溫飲料充抵,企業發放工資時須將高溫津貼單獨列項明示。
防暑降溫費
可以以現金形式發放也可以以實物形式發放,列入福利科目。但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形式,員工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雖然有著明確的法律和執行上的各種區別,但在實際法律仲裁中“高溫津貼”問題目前仍具爭議?!案邷亟蛸N”雖納入工資總額,但它又兼具福利特點和普惠性質,具有工資與福利的競合關系。因此,關愛通研究院提醒,此點在實際操作中仍需注意。
最后,附上2020年最新出爐的全國各地高溫津貼發放標準表,方便大家迅速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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