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APP隱藏操作你選對了嗎?選對可能多退好幾千,選錯可能補稅一萬多。文末附國稅局《個稅百問百答》PDF,個稅疑問一本搞定!
如果說2019年是“新個稅”元年,那么已然過去三分之一的2020年則是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元年。可能已經有不少朋友自行申報或通過單位代辦申報個稅年度匯算清繳了,甚至還有的朋友退稅款項可能都已經入賬好幾天了。但是,個人所得稅APP其實有一些隱藏選項,沒選或者選的不對可能都會造成最終匯算清繳的數據偏差,選對可能多退好幾千,選錯可能補稅一萬多。
個稅APP“獎金計稅方式”隱藏選項你知道嗎?
個人所得稅APP最近成為了全國最火的APP之一,使用過的朋友肯定知道,幾步簡單操作之后便可以得出你2019年度的減免稅額計算結果。由于每個人的年度收入以及繳稅金額各不相同,最終退稅金額也有一定差異,身邊多數朋友的退稅金額在幾百元左右,也有不少可以退稅千元,還有一些則是0退稅,甚至需要補稅萬元以上。但是,這樣的金額差異極有可能是你忽略了一個隱藏步驟造成的,也就是“工資薪金“選項中,”獎金計稅方式選擇“這個選項。獎金計稅方式選擇不同,可能直接導致你從退稅千元變成補稅萬元!知乎上就有一位網友,在調整了獎金計稅方式之后,從原本的“0退稅”秒變退稅5412.02元。
具體操作方法如下:
步驟一:點擊“工資薪金”欄,進入“工資薪金”詳情頁
步驟二:進入“工資薪金”詳情頁后,點擊“獎金計稅方式選擇”
步驟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選擇“全部并入綜合所得計稅”和“單獨計稅”二選一
知乎上的這位網友,在調整年終獎計稅方式之前,系統默認的選項是“單獨計稅”,當時他的退稅金額為0元,改為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稅”后,他的應退稅額即刻變成了5412.02元。但是,并不是所有人將年終獎計稅方式調整為“并入綜合所得”就會退更多稅,身邊就有不少朋友將年終獎計稅方式調整為“并入綜合所得“之后,從原先可以退稅幾百元秒變需要補繳稅款一萬多元。
不同收入水平選擇不同的計稅方式會直接導致個稅匯算結果的巨大差異,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收入情況進行選擇,最簡單的方法:在個稅APP中將2個選項都選一次,按最終測算結果中最劃算的方式提交申請。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在兩種計稅方式間隨意切換,因為這和你在19年時委托公司代為扣繳個稅時選擇的獎金計稅方式有關。
此處劃重點: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19年按單獨計稅方式計繳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可在個稅APP中自行選擇將其并入綜合所得計稅。但是,如果當初獎金發放時并入綜合所得的年終獎,在匯算時不能從綜合所得中分拆出來,轉為單獨計稅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
那么,什么樣的收入水平該選擇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計稅,什么樣的收入又應該選擇單獨計稅呢?這背后的原理又是什么?
年終獎計稅方法“二選一”,哪種更合算?
曾經我們在去年關愛通研究院的推文《2019已過半,年終獎提前布局時請避開“年終獎陷阱”》中提到過,2018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其中提到三點:
1、三年之內,2022年1月1日之前,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綜合所得,單獨計稅。
2、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稅。
3、2022年1月1日起,全年一次性獎金正式納入綜合所得。
也就是說,2022年以前,一個納稅年度中,納稅人年終獎計稅方式可從:單獨計稅政策計算或并入綜合所得計稅,兩種計稅方式中任選其一。但是,究竟選擇哪一種年終獎計稅方式更實惠?
總體而言,收入較高的群體,用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的方式比較實惠;對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使用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計稅的方式會更實惠。我們參考網上給出的2個計算案例,實際比對一下。
案例一
小李2019年收入情況如下:每月領取工資13600元,個人負擔三險一金2500元/月,申報專項附加扣除時,小李向單位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如下:上小學的兒子一名、尚在償還貸款的于5年前購入境內住房一套、年滿60周歲的父母兩名。
【分析】
13600×12-60000-2500×12-1000×12-1000×12-2000×12=25200(元),未超過36000元,稅率仍為3%,最終合計小李全年工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756元。
假設李某2019年另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20000元。
方法一:年終獎單獨計稅
20000÷12=1666.67(元),適用3%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0,
應納稅額=20000×3%=600(元)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756+600=1356(元)
方法二:并入綜合所得計稅
13600×12-60000-2500×12-1000×12-1000×12-2000×12+20000=45200(元),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位2520元。
應納稅額合計=45200×10%-2520=2000(元)
結論:方法一年終獎單獨計稅方式更實惠。
案例二
假設小李2019年的月收入降低為8000元,相應個人負擔三險一金降低為1500元/月,其他信息不變,仍同上例。
【分析】
8000×12-60000-1500×12-1000×12-1000×12-2000×12=-30000(元),小李全年工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假設李某2019年同樣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20000元。
方法一:年終獎單獨計稅
20000÷12= 1666.67(元),適用3%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0,
應納稅額=20000×3%=600(元)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600(元)
方法二:并入綜合所得計稅
8000×12-60000-1500×12-1000×12-1000×12-2000×12+20000=-10000(元),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合計=0(元)
結論:方法二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更實惠。
因此,簡單來說我們大致以月薪萬元為界限,月薪不過萬的人,可以考慮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合并計稅的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月薪過萬的人,在2022年以前則可以考慮年終獎單獨計稅的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更加實惠。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在答網友問時也談到:對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無需繳稅或者繳納很少稅款。而如果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采取單獨計稅方式,反而會產生應納稅款或者增加稅負。同時,如單獨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可能在稅率換檔時出現稅負突然增加的“臨界點”現象。因此,《通知》專門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可以自行選擇計稅方式,請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計稅。
最后,關愛通研究院提示,還沒提交個稅匯算清繳的朋友們可以按上述方式自行測算一下哪種年終獎計稅方式更劃算之后再提交匯繳申請;已經提交匯繳申請還可撤銷的朋友,也可以經測算后調整好對的姿勢重新提交;已經完成匯繳流程的朋友,則請切記今年發年終獎時,測算好自己的綜合所得水平再選擇合適自己的年終獎計稅方式,并在來年的匯繳時記得在個稅APP中選擇對的年終獎計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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