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打工人來說,春節月恐怕是最爽的月份啦,節前才領好年終獎,節后上班沒幾天,就又要領工資了。然而,細心的人會發現今年自己的節后工資單,有了點小變化。于是紛紛來找HR們尋求答案。
員工A:我的春節加班費為什么沒達到三倍日薪?
員工B:為啥我1月工資沒有扣稅,去年我記得有啊?
作為員工薪酬福利的好管家,HR們如何才能從容應對牛年新春后職工們對于工資單的疑問呢?抓住以下兩組數據是關鍵!
一、20.83 和 21.75
員工A今年響應國家和公司號召就地過年,2月13日初二公司業務臨時有需求,就去公司加了一天班,作為剛畢業工作的新人,收到加班費后對這個數字產生了疑問,它到底是怎么計算出來的?為啥用自己的月工資收入÷20.83天(月工作日)出來的數值和公司發放的加班費對不上?
HR聽完員工A的疑問,馬上就發現了癥結所在,這也是很多人都會混淆的地方,20.83和21.75,這兩個數字雖然指的都是天數,然而20.83天是月工作天數,21.75天則是月計薪天數。
它們分別是這樣計算出來的
月工作日
20.83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月
月計薪日
21.75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
發現沒?兩者就相差了11天的法定節假日。
劃重點: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所以在計算計薪天數時不能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因此,公司在給員工A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基數應當按他的月工資收入÷21.75天(月計薪日)來折算,而不是20.83天(月工作日),員工A自己的計算結果之所以不對,原因就出在這里。
而20.83天,主要用于計算職工的醫療期(病假)、制度工作時間等。
舉個例子,勞動者連續或累計病休滿20.83天算醫療期滿一個月,其中不包括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因為勞動者無需在休息日、節假日請假休息。
二、5000 與 60000
一線員工B拿的是計件工資,去年年薪一共是5.8萬元。按銷售淡旺季規律,通常年初工資會較高,細心的他留意到,2021年以來他的工資突然不扣稅了,而去年同期頭兩個月還扣了百來塊錢。開年以來他完成的生產訂單比去年要多,按理只會扣更多稅才對。盡管到手的錢更多了,但這個現象還是讓他感到些許不安:難道是公司報稅的時候把我漏了?
HR在了解情況后,馬上向員工B講解了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19號個稅新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的規定,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
該規定施行日期是2021年1月1日,也就是在今年2月初申報1月個稅時初次適用。
這里的關鍵點在于,當月月薪是否需要繳稅的參考標尺發生了變化:起征點從5000元調整成了60000元。
也就是說,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員工是否需要繳稅,取決于月工資扣除四險一金后是否超過每月起征點5000元來判定,超過5000元了,就需要繳稅,這里的5000元其實就是年起征點60000元除以12個月得來的。而2021年1月1日之后,根據最新19號文規定,當年累計月工資只要不超過年起征點60000元,就可以不用繳稅。
員工B的1月工資(扣除四險一金后為10000元)
個稅優化前后對比
優化前
∵ 當月起征點為5000元
∴ 員工B的1月個稅=150元=(10000-5000)×3%
優化后
∵ 直接按全年起征點60000元(即5000元×12月)來算,1月工資10000元并未超過
∴ 員工B的1月個稅=0元
按照原預扣預繳方式,員工B的1月個稅應按5000元的起征點來進行折算,即(10000-5000)×3%=150元。優化之后,扣除數由5000元升至全年60000元(5000元×12月),這樣一來,員工B牛年一月的個稅就是0了。
如果今年內,員工B累計收入仍然未超過6萬元,那么來年匯算清繳時,他也不用留意和操心退稅的事了。當然,如果之后員工B當年累計收入超過了6萬元,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他仍然是需要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
注意了,新政并不適用于所有納稅人,企業當中只有符合條件的員工,才會看到工資單上有此變化。
概括來說有以下三點,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員工B上一年全年都在同一家單位工作,且工資薪金及其申報繳稅也都在這家公司。
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
員工B上一年全年工資薪金收入為5.8萬元,未超過規定的6萬元。
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雇并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2021年員工B仍在這家單位就職。
員工B滿足以上三點,所以他適用19號新規。
近年來,國家在簡政減稅降負上采取了諸多措施,而最新實施的19號個稅優化新規,顯然是為了減少對納稅人資金的占用,同時也能簡化流程,減少辦理匯算清繳的人員,可謂一舉兩得。
3月1日“2020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就要啟動了。在此提醒企業和HR們,根據《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納稅人年度中間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
也就是說單位作為員工的扣繳義務人,應當積極履行提供信息的責任,并積極協助員工進行匯算清繳。像員工B這樣2020年年薪未滿6萬,但又繳過稅的,在這次的匯算清繳中就需要進行退稅申請。
HR們作為政策的傳遞與落實者,除了及時了解新政,確保自己搞清楚的同時,也應該將相關信息更早、更好地傳達并惠及給企業納稅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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