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管控已經處于常態化,而2020年起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人社部會同相關部門出臺的一系列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也于2020年底到期。企業是否恢復繳納社會保險費?2021年是否有新的減費或者降費政策?讓我們一起來做個清晰的梳理!
一、2020年度社保減免措施的執行期限解讀
2020年各項社保費用減、免、緩的力度之大,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果。根據有關統計數據,從2020年2月到12月,養老、失業和工傷三項社會保險免、減、緩、降等政策合計減費達到1.54萬億元。如此的減免措施,不可能長久執行下去,只能是一項臨時性、階段性的措施,因此這些減免措施在執行期限上,也早就有了規定。
1、關于“三項社保”
《關于延長本市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滬人社規〔2020〕14號),對執行期限作出了明確:中小微企業及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免征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即2021年1月起,不再執行減免政策。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即2020年7月起,不再執行減免政策。
2020年關于養老、失業、工傷保險三項社保的政策
國家層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人社廳發〔2020〕18號),其中明確了: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
地方層面(以上海市為例):
《關于本市實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滬人社基〔2020〕77號),其中明確:
從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
從2020年2月到4月,減半征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累計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2、關于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
根據上海市人社局2020年12月29日發布的《關于本市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相關政策執行及有關事項的重要提示》,自2021年1月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繳費比例恢復為12.5%(其中單位繳費10.5%,個人繳費2%);本市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恢復為11.5%。
2020年關于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的政策
國家層面:
《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其中明確了: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征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地方層面(以上海市為例):
《關于2020年階段性降低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的通知》(滬醫保待〔2020〕11號),以及《關于階段性減征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通知》(滬醫保規〔2020〕1 號)其中分別明確:2020年2月–12月,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低0.5個百分點,由現行的10.5%降至10%;其中,2020年2月-6月,企業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按5.25%的比例繳費;個人繳費比例不作調整。(即2020年7月起,單位繳費部分仍按10%執行)
3、關于延緩繳納社保
根據上海市人社局發布的《關于本市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相關政策執行及有關事項的重要提示》,按規定報備延緩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2021年1月起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將恢復申報繳納。對于延緩繳納期間尚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請參保單位于2021年3月底前按照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及時完成繳費。
2020年關于各項社保緩繳的政策
《關于印發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規〔2020〕3號),其中明確:對本市社會保險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未能按時辦理參保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業務的,允許其在疫情結束后補辦。參保單位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向本市社保經辦機構報備后,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
二、關于2021政策及現行社會保險費標準
2021年1月26日,在人社部2020年第四季度新聞發布會上,主管部門提到:考慮到疫情風險仍然存在,部分企業壓力可能較大,規定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將再延長1年至2022年4月30日。
有不少HR對這項政策的含義會產生誤解,是不是社保的“減免”政策還會延續一年呢?讓我們也來仔細解讀一下。
1、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階段性降低的延長政策
1)國家層面
從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歷史沿革說起:我國1999年頒布實施的《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此后,雖然《失業保險條例》中的費率未做直接修訂,但從2015年至今,失業保險費率經歷了多次執行上的降低: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4號):“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從2016 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25號):“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區、市),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關于貫徹落實<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35號):“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份,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6)《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 <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18號):“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而本次發布的新政,可謂與之前的政策一脈相承。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2號)精神,“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續實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關于工傷保險費率,亦有如此類同規定政策沿革,在此不做贅述。目前現行的工傷保險費率執行依據仍然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人社廳發〔2020〕18號) 的精神,“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
綜上所述,2021年的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并不是繼續執行免繳,而是延長階段性降低,即執行“失業保險總費率1%”和“工傷保險費率在國家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調20%(50%)”。
2)地方層面(以上海市為例)《關于繼續階段性降低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滬人社規〔2020〕2號)的精神應當繼續執行。具體來說:
失業保險:本市失業保險繼續執行1%的繳費比例,其中單位繳費比例0.5%,個人繳費比例0.5%。工傷保險:本市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繼續在國家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調20%。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考核用人單位浮動費率時,按照調整后的行業基準費率執行。
2、現行社會保險費率執行參考,以上海市為例
自2021年1月起,上海市全面恢復減免之前的原費率,可以參考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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