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故事:
小王是一名物業公司的水電工,經常需要在單位輪值做夜班。最近每次夜班下班后,就收看“東方甄選”直播間,一連三天在直播間下單買了大米。小王心想,這些主播跟自己有一點是相似的,那就是也要輪值做“夜班”。但回頭看看自己的工資條,夜班津貼3.4元/班,也讓小王唏噓不已。
“網絡主播做個夜班,夜班費一定比我多,但我這個每個夜班只有3.4元的津貼,這也太少了吧!”小王帶著疑惑,向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進行了吐糟。
沒想到,人力資源部拿出了紅頭文件依據——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調整中、夜班等津貼標準的通知(滬勞綜發(95)7號):“從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點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貼標準調整為二元二角。從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點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貼標準調整為三元四角。從事夜間連續工作十二小時的,夜間津貼標準調整為四元四角。”
人事經理進一步向小王解釋到,公司對小王工作崗位帶有夜班性質,已經在工資金額中給予了充分的考量,目前工資條上的“夜班津貼”可以說是一種歷史遺留的管理痕跡。其實,很多人可能對現在人力資源管理上的津貼含義有誤解,有些人還會混淆津貼與補貼。
小王的疑惑也許也是很多HR的疑惑,我們不妨來看看津貼、補貼的門道。
第一,什么是津貼?什么是補貼?有必要嚴格區分嗎?
這兩者的含義,我們可以從研究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來著手。
首先談談津貼。
津貼一般可以分為五大類別:
一是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
具體有: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野外工作津貼、林區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海島津貼、艱苦氣象臺(站)津貼、微波站津貼、高原地區臨時補貼、冷庫低溫津貼、基層審計人員外勤工作補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學校班主任津貼、三種藝術(舞蹈、武功、管樂)人員工種補貼、運動隊班(隊)干部駐隊補貼、公安干警值勤崗位津環境監測津貼、收容遣送崗位津貼等;
二是保健性津貼。
具體有: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各種社會福利院職工特殊保健津貼等;
三是技術性津貼。
具體有:特級教師補貼、科研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藥老藥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等。
四是年功性津貼。
具體有: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等;
五是其他津貼。
具體有:直接支付給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伙食津貼、水產捕撈人員伙食津貼、專業車隊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助費、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伙食單位補貼等)、合同制職工的工資性補貼以及書報費等。
我們可以發現,津貼一般與履行“本職崗位的”特殊性有關。
其次,我們來談談補貼。
補貼種類有:
ü 肉類等價格補貼;
ü 副食品價格補貼;
ü 糧價補貼;
ü 煤價補貼;
ü 租房補貼;
ü 水電補貼,等等
我們可以發現,補貼則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外部的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款項,是由于外部環境的變化對勞動者收入造成影響的一種補償機制。例如,電費最近漲價了,單位給職工發的電費補貼。這不是由于他的工資崗位性質所造成的,而是由于外部環境原因發生的變化,可能會對職工到手收入產生影響,為了消除這部分影響給職工發的補助。
嚴格意義上講,津貼和補貼是有一定區別的。但是,就目前人力資源管理的實踐來看,這種類型的區分,不再有絕對的定義鴻溝。
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有幾點:
一是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津貼、補貼都是工資總額組成部分,目前考量因素都可納入工資的考量范圍。
二是原先制定的一些津補貼標準,大部分帶有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工資管理模式,目前已經不完全適應現代管理需求。
說的直白一點,與其考慮津補貼多不多,不如考慮工資總體收入多不多。而制定津補貼的一些規范性文件,更多是底線的薪酬權利(例如大家熟悉的“高溫津貼”)
第二,津補貼的“發”與“扣”
前幾天有一位HR前來咨詢,說他們公司有職工因工傷請了1個月病假,公司以她病假未上班為由扣除了她工資中的“車貼”和“飯貼”。她認為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首先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待遇,因此也不能隨意扣除她的車貼。而公司則表示,是根據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存在什么問題。
我們如何來看待津貼、補貼如何扣除的問題呢?
首先,津補貼是否發或扣,應當將工作實際情況與津補貼的性質關聯來看。例如,對于未出勤的員工,是否能扣發比例的車貼?我們只需先斟酌一下車貼的含義。所謂車貼,一般是指通勤的交通費補貼,是用人單位考慮到勞動者因為通勤會產生交通車輛費用,為了不讓這些支出對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收入造成影響,用人單位給予的一定補貼。因此,勞動者如果發生缺勤,則不會在缺勤日支出上下班的通勤費用,故原則上不用進行補貼,原則上可按比例扣發相應金額。
其次,津補貼是否發或扣,應當與本單位薪酬福利制度有關。例如,同樣為前述車貼的例子,如果用人單位在制度中明確規定“本單位員工每月缺勤天數小于3天,不扣發當月車貼”,則可以按單位制度執行,不予扣發。
最后,津補貼是否發或扣,應當與單位性質有關。例如,機關事業國有企業單位不得隨意亂發。2013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31號公布《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其中明令禁止了一些違規發放津補貼的情形: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第三,員工獲得津補貼,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對此問題,我們應當分情況給予討論: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之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但同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明確了“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這些津貼補貼就免征所得稅。
此外,跟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當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作者| 張佶 關愛通研究院特聘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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